诉讼时效法理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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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联盟*编辑。 摘要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纵观各国立法例,学界众说纷纭。随着社会的发展,诉讼时效的价值基础与我国社会大众道德、伦理相背离,权利人欲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时,却往往因诉讼时效的届满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一般社会大众的感情和道德观念难以接受,最直接的反应是权利人对法律的公平、司法的公正失去信心。权利人受到不公平对待,与我国的本土法文化资源格格不入,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不再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更不是为了惩罚“躺在权利上睡觉”者。诉讼时效如何摆脱民众道德感情上“恶法”的感官印象,以及对诉讼时效正当性基础的怀疑,都需要在理论上重新考量。本文欲从诉讼时效的价值基础入手,运用法社会学的理论论证诉讼时效的正当性,从而为建构诉讼时效具体制度提供价值指导。 关键词诉讼时效 价值基础 社会利益 作者简介:朱兵,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2008级法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011-02 伟大的历史法学派奠基人梅因在《古代法》中认为现代人最不愿采用的原则,乃起源于古罗马人所发明的“时效取得”和在“时效”的名义下传承到现代法学的适用原则。无论是采用“诉讼时效”抑或是“消灭时效”的学者,尽管对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的认识各不相同,各国立法例在诉讼时效基本原则、制度设计方面也并非完全相同,但当人们谈及诉讼时效时,大体的基本含义还是一致的。即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不及时主张其权利,法律就不保护该权利。 根据德沃金将自然的司法哲学或将自然的权利引入司法的理念来看,在此暂且撇开诉讼时效是实体权利还是司法程序权利不论,这项权利须在诉讼过程中实现,民法中的诉讼时效制度无疑与社会大众的自然正义观念和道德情感背道而驰。然而此项“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法律原则,无论在民事立法还是法学理论继受时均被作为一项理所当然应该存在的民事制度,其存在的法理基础颠覆了权利人的道德伦理,我们只能从更高层面来考虑诉讼时效的价值基础。 一、诉讼时效理论基础的传统阐释 因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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