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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整体性理论的反思与重构           
中国法学整体性理论的反思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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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整体性理论的反思与重构

 邓正来先生的近作《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以下简称邓文)[1],对中国法学研究中的现代化范式进行了尖锐的质疑,鉴于作者的学术影响力和所论问题的重大,这个问题一经提出,立即引起了激烈的反响。笔者也曾应邀发表了一些粗浅的看法。对于邓文中所涉及的诸多问题,笔者深有同感,当然也有许多不同看法。与多位参加讨论者不同,我以为,在这篇气势恢宏的长篇巨著中,作者直接或间接地多次论及的最重要、也最应该为我们所重视的、贯穿始终的问题是:必须对中国法学的整体性理论进行反思和重构。这是我们早就应该做而未能有效完成的工作。讨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个问题首当其冲。法学整体性理论的研究意义在于,无论我们是否支持整体性的学说,我们都必须对整体性理论表明态度,这是一切严肃的法学研究都不能回避的问题。
  上个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法学界对[]法的本质和概念进行了大规模的讨论。这场讨论一开始就与拨乱反正的历史背景相统一,成为中国法学界正本清源、统一认识的重大思想活动。遗憾的是,这场讨论一度中断。以至于我们未能在更早的时间,开展对整体性理论的学理层面的进一步深入反思和重构。
  鉴于此,借着《现代法学》和正来先生提供的机会,笔者拟就上述问题展开讨论,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一、中国法学整体性理论的非知识化
  
  中国法学从来都并不缺乏整体性理论,缺乏的是知识化的整体性理论。
  中国古代法律理论,就儒家学说而言,是典型的整体性理论。最初的整体性理论大多涉及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而在这个关系问题上,儒家是主张天人合一的,为中国古代建立了一个统一国家的大一统理论,即由一个不变的天道,整合多变的世道。例如董仲舒的“天人合一”理论最终归结为“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一国则受命于君”的结论。显然是为建立统一的封建制国家服务的。
  儒家所说的天,不是宗教意义上的,而是自然意义上的,这与西方绝然不同。这也是需要我们特别高度重视的一个区别。西方早期学说中的天,例如柏拉图的理念世界,实际上也是自然意义上的,后来,则演化为宗教意义上的。从历史上看,中国思想界则没有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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