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现状\问题及改进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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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士充实到政府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保证他们有能力监督;二要建立对党外干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考核机制,可以在党外干部的考核评价体系中,加入“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情况”一项,并规定如果这一项空缺的话,不得考核合格,以此督促党外干部开展民主监督工作;三要建立起对党外干部开展民主监督的保护机制,保证他们有条件、有勇气监督,如重大问题的监督可通过民主党派组织向被监督部门的上级部门进行反映。 3.实现民主党派民主监督重心的转移。 论文联盟*编辑。 (1)重视立法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草案审查中,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将法律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立法前的听证会现在已渐成气候,影响力也越来越大。建议在立法程序中加入听取民主党派组织意见的内容,并作为一个必要环节。可以在立法听证会上设立专属于民主党派的议席,由各民主党派委派代表开展立法监督工作,在听证会上表达民主党派的组织意见。 (2)强化决策监督。在中国共产党不断强调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的今天,加强民主党派对党委和政府的决策监督应该是监督重心转移的重中之重。关键一点是要把民主党派组织意见”作为必要环节纳入决策程序中。具体可有两种形式:一是决策前提供“不可行性”研究意见;二是决策后提供执行情况的评估意见。 4.强化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程序保障。 (1)制定《民主党派监督条例》或《民主党派监督办法》。该《条例》或《办法》应成为民主监督具体工作的主要参照工具:一要明确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性质、对象、范围、内容、形式、方法;二要明确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职责和权利;三要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接受监督和对监督作出反馈的责任。 (2)分项制定各种民主监督形式的运行程序。程序明确是制度落实的保障。建议根据主要监督形式和重点监督内容,制定如《重大决策监督办法》、《特约监督员工作办法》、《民主监督考核办法》等。 (3)党委和政府要相配套地制定有关工作制度。民主党派监督成效与中共的重视程度和接受程度有密切关系,所以中共党委和政府制定与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工作制度相衔接的配套制度和措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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