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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法在保险学中的应用——保险合同           
浅析合同法在保险学中的应用——保险合同
:1.双务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按约定缴付保费的义务,而保险人则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但保险合同与一般的双务合同又有不同。在一般的双务合同中,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双方应同时对等给付。而在保险合同中,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才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2.射幸性: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3.补偿性: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偿。4.条件性: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以满足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反之,则不履行其义务。5.附和性:大部分的保险合同为格式条款,具有附和合同的性质。6.个人性: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主要在财产保险中)。
  此外,保险合同与一般的合同相比还有很多的特殊性,比如,一般的合同不需要合同的当事人履行完全告知的义务,即是否完全告知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是,由于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在投保前必须向保险人报告已经存在的事实或情况以及今后可能发生的情况。
  (二)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合同的解释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理解发生争议时,根据合同的词句、合同的目的、交易的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等,来确定有关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的行为。合同解释的对象是合同中有争议的条款。
  《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合同解释原则为:1.文义解释原则:即按照合同词句的通常意义进行解释,是一种客观的解释原则。2.目的解释原则:根据合同的目的来解释有争议的条款,通过解释,是合同的内容、文句等等符合合同的目的。3.整体解释原则:把合同的全部条款看成一个整体,从各个条款的总体联系上阐明有关争议合同条款的真正含义,而不是拘泥于个别的文句。4.习惯解释原则:指当事人对合同的条款有疑义时根据习惯或惯例所做的解释。5.有效解释原则:指对合同发生效果进行的解释。6.历史解释原则:指根据当事人交易过程中的事实材料来解释合同。7.不利于条款拟定者的解释原则:指对有争议的合同条款做出的对条款拟定者不利的解释。8.诚实信用原则:在解释有争议的合同条款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从公平合理、兼顾当事人双方利益的立场出发来确定合同条款的含义。
  《合同法》中所规定的这些合同解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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