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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法在保险学中的应用——保险合同           
浅析合同法在保险学中的应用——保险合同
共利益。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由于其不符合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特定条件或要求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合同。
  《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为: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在保险合同中,由于保险产品本身的特殊性,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还有很多,由于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我国的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有说明义务,投保人有如实告知义务,但是,这些还远远不够,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中合同无效情形的第③条,投保人应该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保险人保证做或不做某事,或保证某种状态存在或不存在,并且对目前所存在的事实或将来可能发生的情况毫无隐瞒的向保险人作出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否则的话,投保人很有可能通过订立保险合同,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从而促使道德风险的发生。但是这些条款所保障的都是保险人的利益,国外的保险法中一般还包括弃权和禁止翻供,所谓弃权,是指合同的一方自愿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所谓禁止翻供,是指合同的一方即以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就不能再向另一方主张已放弃的权利。笔者认为这是非常有借鉴意义的,可以很好的保护投保人的利益防止保险人以欺诈的手段欺骗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却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赔款。
  三、结论
  综上,我国的保险法中目前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以及不完善的地方,尤其是在保险合同部分的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实践中的一些争议,很多是可以参考《合同法》中有关的规定进行解决的,由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以及施救费用的计算等等问题与《合同法》的关系并不是非常密切,本文并没有涉及,但是其中存在缺陷部分的完善也可以在《合同法》中找出相应的理论依据。我国的保险法应尽早加以完善,以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张长青.合同法(第一版).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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