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合同无效制度的法经济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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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联盟*编辑。 《合同法》合同无效制度的法经济分析
摘 要:合同的有效与无效则直接影响着当事人意图通过合同实现的目的能否得到实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无效制度在论文联盟*司法适用中要如何尽量使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最大化,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和公平,降低社会总体交易成本,从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就是本文从法经济分析的角度出发所要探究的问题。 关键词:无效合同制度;法经济分析;立法精神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1)11-0000-02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无效制度在司法适用中要尽量使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最大化,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和公平,降低社会总体交易成本,从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无效合同的定义 学界通说认为,合同严重欠缺有效要件,绝对不按当事人合意的内容赋予法律效果,即为合同无效。1合同无效与合同不成立不同,合同不成立是欠缺合同的成立要件,而合同无效是合同已经成立,但欠缺有效要件。合同无效,是自始、绝对、当然地无效,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人均可主张。 合同无效并不都是全部无效,有的只是部分无效。无效的原因存在于合同内容的全部时,合同全部无效;无效的原因存在于合同内容的一部分,而该部分无效又不影响其余部分时,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二、我国关于合同无效制度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在吸收了《民法通则》和以往合同立法的经验基础上,对无效合同的事由做出了系统的规定,从鼓励交易的角度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根据《合同法》第52条及第53条的规定来看,确认无效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六)格式条款及免责条款无效。 三、从法经济学视角看我国合同无效制度 (一)合同无效中体现的利益平衡 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交易时,“就当事人能够从事交易行为的事件而言,我们从经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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