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今日更新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合同法》合同无效制度的法经济分析           
《合同法》合同无效制度的法经济分析
济学理性自利,以及自愿即为自利的假设可以推知,自愿性的交易可以获得效益(如契约) ”2。 因此,对于理性的人来说,合同的订立过程应当是充分展现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过程。合同双方意图实现一定的经济利益,并自愿接受合同的约束:一方面,信守承诺,自觉自愿地履行合同所确立的各项义务;另一方面,在因自己的过失造成履行义务的瑕疵时,主动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此,通过双方的严格自我约束,便可实现各自利益的最大化。
  然而,根据制度经济学派的观点,由于人类所处环境的约束,人类自身计算能力的限制和信息的不完全,行为人是有限理性的,即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人们不可能对所有事物做出完全合理的、充分的判断,这种情况下有的人就会有借助于不正当的手段谋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倾向。3因此,由于人所具有的有限理性,任何一方都可能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损害对方、第三人或国家的利益,当事人可能采用欺诈、胁迫的方式损害对方利益,也可能通过合同实现非法的目的。在此情况下,如果国家不对其进行干预,处于弱势一方的利益可能受到侵犯,并且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也可能受到侵犯。
  根据国家权力对合同效力问题干预程度的不同,笔者将各国的立法体例归纳为两种类型:严格立法体例和宽容立法体例。严格立法体例的国家对合同效力规定比较严格,将一切有碍于交易公平或有损于第三人利益、社会公益的合同均作否定性评价。在这种立法精神的指导下,国家成了代替当事人进行判断的主体,当事人可能由于其轻微的瑕疵而使合同变成无效,这种精神反映了强烈的国家主义观念。同时,当事人所要追求的合同利益由于合同被宣告无效,他们所要追求的合同利益也得不到实现。宽容立法体例的国家的规定则比较宽容,为保证社会秩序和个体自由的平衡,尽可能把国家确定合同无效的范围限定在最低的限度内,只有在严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及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才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确认为合同无效。合同无效通常被保持在最小的范围内,仅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不涉及国家和集体利益时,合同的有效与否通常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二)我国合同无效制度的立法精神及原因评析
  1、我国合同无效制度的基本立法精神
  我国合同无效制度的立法精神可以从新法与旧法的对比之中反映出来。对于《合同法》中的有关合同无效的规定,较之以前颁布的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推荐文章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我国合同
    浅析合同法在保险学中的应用
    浅谈铁路工程合同管理
    浅论建设工程合同形式对工程
    关于合同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
    对于不签劳动合同赔偿的法律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
    货运代理合同履行中双方违约
    试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资
    高速公路合同成本管理浅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