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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监督制度及其完善           
中国宪法监督制度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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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监督制度及其完善

  摘要:建立宪法监督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我国宪法监督工作实施仍不尽如人意。文章对中国应采用何种类型的宪法监督制度进行了更深层次的探讨,认为必须把宪法监督权分为最终论文联盟www.LWlm.coM决定权和强制性建议权,分别由立法机关和专门机关行使,这两个机关构成宪法监督主体(复合宪法监督主体),其中立法机关行使最终决定权,专门机关行使强制性建议权。
  关键词:宪法;监督;复合;制度完善
  
  一、宪法的监督制度
  宪法的监督制度,又称为违宪审查制度,司法审查制度或司法复核制度,宪法实施的监督保障制度、宪法诉讼制度等。宪法实施的监督制度,是指根据宪法规定产生的有权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国家的法律文件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的合宪性的制度体系。建立该制度的基础在于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和国家各项建设中所具有的和应该起到的作用,目的在于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作为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宪法实施的监督一般应包括三个因素,即监督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监督的主体
  根据不同国家的实践可以归纳为三种主体:一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在实行议行合一和民主集中制的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普遍确立这种制度。二是由司法机关行使监督权,即司法机关通过审查具体案件,或以其他方式审查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宪,美国是这种类型的代表。三是由特定专门机关行使监督权,这类国家大约有40多个,且都为大陆法系国家,这种专门机关被大多数国家称为宪法法院,个别国家称之为宪法委员会。
  (二)监督的客体和内容
  监督的客体即监督谁的问题,根据法学界对法律监督客体的认识的共同之处,“法律监督客体的重点,应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公务活动。”监督的内容一般则被总结为三点:一是审查法律法规及法律文件的合宪性。二是审查处理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在议行合一的国家,国家机关的权限可能由于划分不细致而发生争议和冲突,冲突双方或是企图扩大各自的权职范围,或是放弃自己的职权,这两种情况都是违反宪法精神的,如果宪法规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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