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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现状及完善的目的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现状及完善的目的
法律制度创新和完善的目的主要为:一是解决市场在环境保护方面出现的失灵现象,为市场经济提供完善的法律规则保障;二是完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为环境保护宏观调控和行政管理提供充分、有效和街接的管理体制;三是实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的市场取向调整。共同发展是指环境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完善既能使环境法的价值目标更好和更快地实现,又能够促进市场经济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三)我国环境保护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1、从立法上看,《环境保护法》颁布至今一直被视为我国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的基本法,是单行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然而与其它环境资源单行法一样,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没有真正体现环境基本法和其它单行法的母子和上下位关系,这与基本法的地位显然不符。
  2、从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来看,《环境保护法》是基于中国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制定的,而现在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有制形式也发生了重大的改变。立法目的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不符合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价值目标。
  3、从主要原则来看,受立法背景的限制,现行《环境保护法》体现的基本原则未能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不适应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发展的需要,亟待创新和补充能体现可持续发展、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重要原则。
  4、从基本制度方面来看,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一些制度已显现出其弊端。如排污收费制度的设计不足以敦促企业依法谨慎排污、积极治污;又如限期治理制度方面,将限期治理决定权交给对被治理单位有直接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行使,这种以企业的隶属关系作为决定权依据的管理形式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对

于公众参与和环保社会团体的建立与发展问题,缺乏相应的鼓励和支持政策,对于与环保有关的市场和经济发展问题,如环境产权的确认和环保产业的发展等,缺乏相应的确认、保障和促进机制。
  (四)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需要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最重要的就是要有一个平衡、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生态平衡不仅是和谐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环境基础,而且是生产发展、社会富裕的资源保障。维护生态平衡,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必须借助于法治,这和依法治国是相辅相成的。环境问题是经济发展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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