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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工资于法无据           
限定工资于法无据

限定工资于法无据

 国家发改委日前同时发布了两个“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一个是《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另一个是《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两者都有一条“限定员工工资”的规定:小区物业人员人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出租汽车企业员工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职工工资的1.2倍。
  “限定工资”作为“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论文联盟*论文联盟*编辑。”的一部分,其初衷显然是善意的,目的在于压制物业公司和出租车公司的不合理暴利,从而使其向业主和出租车司机的收费趋于公平合理。但这并不意味着由政府出面限定一个行业从业者的最高工资就是正当的,更不意味着限定工资对于降低收费就是行之有效的。
  最低工资标准是个人维持起码生活的最低要求,因为政府有责任确保“每个靠自己劳动吃饭的人都能生活下去”,因而政府有权要求企业至少必须付给员工最低工资。但最高工资却不同,在工资来源合法的前提下,政府很难找到限定最高工资的合法性依据。只要我们承认对方是一个独立的企业,而且是合法的,那么在最低工资标准以上,企业付给自己员工多少工资都是自由的,不受政府的约束。物业公司与出租车公司都是自负盈亏的企业,他们有权决定向员工发放多少工资。
  在我看来,只有两种情况下政府有权“限定工资”:垄断企业由于属于全体国民共有,因而过高的员工工资就涉嫌对国有资产的私分;同理,政府雇员的工资来自纳税人的集体纳税,工资过高就涉嫌对公共财政的私分。现在的情况是,该限定的没有限定,涨势明显;无权限定的却动辄挥舞大棒,这显然是不公平而且不正常的。
  员工高工资建立在企业高利润基础上,而企业高利润又是基于博弈地位的强势。政府有责任维护交易

的公平,但不是深入企业内部,采取“限定工资”等手段干涉其经营自由,而是要采取适当的措施,让博弈主体恢复平等,在平等条件下自由竞争,这论文联盟*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在走向市场经济的路途上,管理者难免会眷恋地回头看,特别是在遇到棘手问题时,可能情不自禁就使用了方便的计划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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