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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诉讼中的诉因           
浅析民事诉讼中的诉因

浅析民事诉讼中的诉因

  案例:2007年3月,朱某向他人购得某市康宁路康宁新村房屋一幢,邻居王某因与该房原房主有矛盾,多次阻挠朱某对其房屋修缮施工。同年12月5日,经村干部刘某协调,朱某与王某签订协议一份,载明:因康宁路康宁新村1区2幢9号房屋原房主的通道问题,导致甲方(王某)有所损失,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由乙方(朱某)出面同原房主交涉,同意贴补甲方计人民币伍仟捌佰元,该款于2008年元月5日交付给甲方,逾期论文联盟*编辑。不交,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日朱某向王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王某现金伍仟捌佰元整,于2008年元月10日还清。”
   2008年1月15日,王某持朱某出具的借条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诉称其于2007年12月5日借给朱某5800元,请求判令朱某立即归还借款5800元。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就王某与朱某所购房屋原房主之间的有关纠纷达成协议,约定由朱某出面同原房主交涉,贴补王某人民币伍仟捌佰元,该款于2008年元月5日前交付给王某,逾期不交,一切经济损失由朱某承担。朱某根据协议内容出具相同金额的借条一份给王某。经法院提示王某可变更诉讼请求,但王某现仍坚持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而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朱某之间存在事实借贷关系。故判决驳回王某要求朱某归还5800元的诉讼请求。
   对本案的认识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朱某出具借条给王某,即已表明朱某愿意以借贷的方式确认其与王某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王某以该借条为依据请求法院判决朱某应当归还其5800元,法院应于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朱某是根据协议内容出具借条给王某的,朱某和王某之间虽然不存在借贷关系,但是根据朱某与王某之间因邻里关系签订的贴补协议,王某最终还是要给付朱某5800元,王某起诉的意图也只是要求朱某给付5800元,从诉讼经济的角度出发,法院应提示王某变更诉讼请求或诉讼事实和理由,从而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观点认为,朱某根据协议内容出具借条给王某,根据该协议及经验规则推断王某是不可能借钱给朱某的,但王某坚持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因此原审法院认定王某与朱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并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本案之所以存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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