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权在行政法中的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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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联盟*编辑。 论公民权在行政法中的地位
摘要本文首先对社会现状进行阐述,然后从公民、公民权和行政权的相关法理入手,再由具体案例表明本人对公民权在行政法中低下的地位的观点,最后提出了几点改善这一现状的建议。 关键词公民权行政权公权私权 作者简介:胡宇、赵率帆,辽宁大学2010级法硕(非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170-01 一、问题提出的社会背景及现状 当代中国,社会正处于艰难的转型时期,其中的许多矛盾是非常尖锐且不可避免的。例如,近些年来不断涌现的“上访潮”问题;一些地方的居民通过手持宪法、打出横幅、悬挂国旗等方式抵制政府的强制拆迁,试图借此保卫自己的私产等的公开“抵制”行动,既是民众权利意识觉醒的标志,也是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孱弱和行政执法正当性匮乏的征兆,同时从另一个侧面也真实的反映了我国公民权利的行政法中不够被重视,地位偏低的现实。 二、公民权和行政权的关系 (一)公民权的本质是作为“政治人”、“公人”的“公权利” 同一个人,是处在双重组织中:作为公民,他处在国家组织中;作为市民或农民,处在城市或农村组织中。他既是国家的公民,又是民间社会(私人社会)的成员,在属性上是二重化的,即他既是自利的“私人”,又是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的“公人”。 (二)公民权的核心是政治参与权和政治防卫权 公民权或公民的公权利,核心是政治权利。如凯尔森所说的:“我们所谓政治权,是指公民参与政府、参与形成国家意志的能力而言。换一句朴实的话来说,这是指公民得参与法律秩序的创立”。英国法学家A.米尔恩(A.J.M.Milne)也指出,政治权利是“构造政府和受治者之间的关系的权利。” 另一方面,公民的政治权利,又是公民对国家权力的一种自卫权、抵抗权。这是基于国家对待自然人的私权和对待公民的公权(公权利)的关系,是有所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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