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今日更新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民法:简介韩国民法中的准占有制度           
民法:简介韩国民法中的准占有制度
力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给交易安全带来不确定因素。中国《民法通则》并未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是关行政规章就某些领域有所规定。因此,有必要性在中国民法中确立对债权准占有善意给付制度,以保护交易安全 。3
  对此,也有学者主张,债务人对于债权准占有人所实施的清偿之所以发生效力,其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的债务人以维护交易安全,并非是因为债权准占有人具有保有该利益的正当原因。恰恰相反,由于准占有人的受领行为导致真正债权人的债权对于债务人消灭,其因此获得利益但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原因,构成不当得利,真正债权人可以向债权准占有人依据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因此该双方之间的利益衡平完全可以通过不当得利制度加以调整,毫无借助占有保护之必要。4
  
  结语
  韩国民法与《日本民法典》、《台湾民法》同样,承认以财产权利作为准占有的客体。韩国民法以对物的实际上的支配看作为占有权,认为行使财产权的准占有与占有制度很相似,允许准用与占有有关规定。因此,对于对债权的准占有人的偿还,债务人是善意、无过错时,认定其偿还的效力。物权中,抵押权、地役权可以当作准占有的对象,债权、无形财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形成权、矿业权也均可以当作准占有的对象

上一页  [1] [2] [3] [4]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推荐文章
    民法:论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民法上生育权的界定与体
    民法:试论人格权商品化的发展
    简历:简历模板(办公室秘书)
    民法,人格权商品化的发展与民
    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足及其
    民法,简介韩国民法中的准占有
    民法,论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提单,物权凭证?
    民法,论动产抵押第三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