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试论人格权商品化的发展与民法保护 |
|
|
民法:试论人格权商品化的发展与民法保护
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的*编辑。的进一步深化,人格权开始具有更多,更直接的财产利益,越来越多的被商业利用,人格权的商品化已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如何保护新时代下商品化的人格权已成为立法者当务之急。美国通过论文联盟*双重权利模式来规范人格权的商品化问题,德国则采用统一权利模式来解决这一问题。中国应从其实际出发,借鉴这二者的长处来完善民法中有关人格权商品化保护的规定。 关键词 人格权 人格权商品化 人格标志 公开权 民法保护 一、人格权商品化概述 人格权商品化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新兴事物,一般被认为源于美国,而在美国将其称为公开权①;在日本,则定义为“名人对其姓名,形象及其他对顾客有吸引力,有识别性的经济利益或价值进行排他性支配的权利[1]”。当今看来其主体不再限于名人,渐渐地也包括普通的自然人,因而可以发现“自然人的姓名,肖像,声音,隐私(个人数据)等一些传统人格权客体开始显现出商业价值,成为交易的现实或潜在对象,由此引发了‘人格商品化’的浪潮[2]”。这种商品化的人格权在英美法中称为“公开权”,在德国法里称为“商品化的人格权”。 关于人格权商品化的概念问题,我国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台湾地区学者认为,人格权商品化是个人得以其姓名、肖像授权他人作为商业广告之用,并得禁止他人未经允许而为此种利用。我国有学者则将人格权商品化定义为个人(一般是知名人士)可以将其姓名,肖像用于商业目的,并且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使用。还有学者提出,人格权商品化是基于商业目的,使人格权与财产权相结合而产生的一种商品化的人格权。也有学者将人格权商品化表述为,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的拥有者,将自己的这些人格标识有偿的授权许可他人以商业目的使用,被授权人从使用活动中获取商业利润。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受保护的人格要素将会不断扩展,对人格权商品化以列举的方式划定一个明确的界限是不可能的。所以,笔者比较赞同这样的一种定义。即人格权商品化是指使用自然人的姓名,肖像,声音等具有特别性的人格标识增强和促进特定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从而使自然人的人格标识发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
|
|
上一个论文: 高中教育收费中的价格歧视与教育公平 下一个论文: 民法:简介韩国民法中的准占有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