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今日更新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民法:试论人格权商品化的发展与民法保护           
民法:试论人格权商品化的发展与民法保护
o;分别被注册为衣服,止泻药,涂改液,丰乳霜的商标。不但自然人的人格标识被广为应用于商业领域,一些享有声誉和知名度的法人或组织也未能幸免,某大学的人文环境已成为相邻的房地产开发商的楼盘宣传的重要内容[7]。面对我国广泛存在的非法使用民事主体人格标识的侵权行为的现实,立法上没有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中操作起来处处碰壁。在理论上,一些学者尽管在努力探讨这个问题,但力量弱小,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人格权商品化的民法保护
  鉴于人格权商品化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参照美国和德国对人格权商品化的不同的保护模式,汲取这两种保护模式中的精华,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民法应作调整对这一新问题加以保护。
  (一)在一般人格权中,增加“保护自然人人格标识的商业价值”的规定
  在一般人格权中加入对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价值保护的规定,可以起到以下作用,首先,为人格标识商业价值的保护提供一个弹性的空间。即便通过不断完善可以使人格权法对当前社会中出现的人格权商品化现象全部予以调整,但这样的立法仍是不完善的。商品经济在发展,商家们绞尽脑汁的使自己的宣传成本最小化,法律是无法也不可能对这些尚未出现的侵权行为制定调整规范的,因此,有必要确认自然人人格标识中的财产价值,并将它作为当事人的一种合法权利写入“人格权总则”中,这样就不会使那些新出现的人格权商品化问题无法可依,也可以节省立法成本。其次,起到一种“价值导向”的作用。当前现实生活中有关名人形象侵权的纠纷越来越多,但是这些受害者的正当权利却得不到司法救济;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现行人格权法主要保护精神利益,基本上不直接涉及人格标识的财产利益。随着大众传媒,商业广告的发展,自然人特别是名人的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有助于提高商品的知名度,增强商品的影响力,形成巨大的明星效应,这里面必然包含巨大的财产利益,这说明人格权不再是与财产隔绝的纯粹精神性权利,因此,在总则中确认人格权的财产性意味着对传统人格权的突破,意味着人格权的立法价值从单一的“精神利益”的保护向“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双重保护的转变。最后,为财产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根据。当前的人格权纠纷,权利人只能得到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推荐文章
    民法:论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民法上生育权的界定与体
    民法:简介韩国民法中的准占有
    面试:高校教师面试技巧
    面试:交通银行面试技巧
    面试:应聘会计面试技巧
    面试:竞争上岗面试技巧
    面试:有效招聘面试技巧
    面试:人民银行面试技巧
    民法,人格权商品化的发展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