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教育收费中的价格歧视与教育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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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联盟*编辑。 高中教育收费中的价格歧视与教育公平
高中教育收费收入作为筹措高中教育经费的一个重要渠道,对高中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但由于高中教育阶段实行差别收费制度,从而引发了关于教育公平问题的争论。本文从教育公平的角度出发,利用价格歧视理论对高中教育收费进行简单的探讨,以期为高中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一、价格歧视的内涵 经济学家对价格歧视的定义有所不同。瓦尔特·尼柯尔森认为:一个垄断厂商,如果能以不同的价格销售相同单位的产品,他们所做的就是从事价格歧视。泰勒尔认为:当两个单位的同种商品对同一消费者和不同消费者售价不同,我们就可以说生产者实行了价格歧视。《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将价格歧视定义为:任何时候,一种商品的二个单位(由同一卖者)各以不同的竞争价格卖给两个买主就存在着价格歧视。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认为:同一卖者的同一产品对不同消费者或对同一消费者不同购买数量或不同购买顺序,收取不同的价格则称为价格歧视。但应注意的是,若价格的差别反映了产品的质量和成本的差别,则不是价格歧视。而统一定价不一定不属于价格歧视,如某个厂商实行全国统一价,其实是远距离商品的运输和存储成本一部分由近距离消费者承担,因而是对近距离的顾客索取了高价,这种成本不同而售价相同的定价策略就存在价格歧视。 价格歧视一般局限于同一商品或服务,那么我们判断相近商品或服务是否存在价格歧视,则取决于相对价格而非绝对价格,如果价格差距恰好反映商品或服务的差异程度则不存在价格歧视;如果价格差距偏离了商品或服务的差异程度就可以认定为存在价格歧视行为。正如平狄克,鲁宾费尔德曾经指出:价格歧视就是对不同的顾客定不同的价格,有时是对完全相同的产品,有时是对有微小差异的产品。 二、高中教育收费中的价格歧视 价格差别有别于价格歧视,那么,能否将高中教育阶段的差别收费视为价格歧视呢?我们可以从高中教育差别收费的主要基础——地域、产品和受教育者三个方面进行简单的探讨。 首先,因地域差异而形成的差别收费主要表现为不同地区的高中学校收费标准不同(见图1、图2)。由于我国各地区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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