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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试论人格权商品化的发展与民法保护           
民法:试论人格权商品化的发展与民法保护
  19世纪德国著名学者基尔克提出了人格权商品化理论。基尔克认为某些具体人格权同时也是财产权,一般人格权也应当同时包含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两个方面。不过其理论并没有被立法和司法实践采纳。在19世纪末期,虽然立法者已经注意到非法利用他人姓名或肖像以获取利益的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但对此也并没有给予重视。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人格权观念的发展以及对人格权保护的加强,德国司法实务和民法理论越来越重视人格权的商品化的问题,利用自己的人格特点在市场中获利的行为不再被认为仅仅是不道德的,而且也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在著名的“Paul Dahlke”一案中,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在广告中使用名人的肖像的,在很多情况下只有通过全额费用才能够获取对方的同意,从而在法律上承认了人格权市场化的行为。

面对人格权的商品化问题,德国采用了统一的权利模式,即利用通过对传统人格权制度予以新的解释,拓展传统人格权的内涵对商品化的人格权予以保护,这一做法的好处在于既保持了传统人格权理论的延续和稳定,又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现实问题。但是其缺陷在于并未对传统人格权理论进行重构;所以其在立法,司法和学理上对人格权的财产性,可转让性,可继承性的承认是有限度的,是在传统人格权理论和制度基础上的承认,现实的做法也会始终面临传统人格权理论的诘问而形成一个无法克服,无法突破的障碍。同时,对人格权财产利益的保护也就不那么明确和全面。总之,根据统一的权利模式,德国判例,学说承认了人格权的商品化,而这种人格权商品化也成为德国民法中人格权法的一个发展趋势[6]。
  (三)我国人格权商品化的发展
  在我国,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格权与财产权结合在一起尤其是名人的姓名,肖像等具有特殊的吸引力,对产品的促销能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因此,人格权商品化现象越来越普遍。但是,由于立法的滞后,自然人或法人的人格权常常遭到非法利用。模仿美国总统奥巴马的形象出现在中国商品的广告上,在中国的电视画面中谈笑风生,推销中国的商品;在某些风景名胜区,有人模仿毛泽东,蒋介石的形象,招揽生意;一些艺人,如赵本山,谢霆锋,刘德华,彭丽媛,与他们的名字谐音的“赵本衫”,“泻停封”,“流得滑”,“膨立圆&rd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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