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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理学教学抽象难题的破解           
论法理学教学抽象难题的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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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理学教学抽象难题的破解

[摘要]法理学本身的抽象性、法理学教师的驾驭能力较弱、学生学习兴趣不高三个方面的原因导致法理学教学抽象难题的出现。用社会事件带动法理学的学习、结合部门法展开法理学的学习、学生作为主体参与法理学的学习、让批判的精神贯穿法理学的学习有助于法理学教学抽象难题的破解,当然对法理学教学的探讨也需要不断持续下去。
  [关键词]法理学 抽象难题 批判精神
  [作者简介]范振国(1978-),男,吉林吉林人,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法理教研室主任,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李光宇(1970-),男,吉林长春人,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法理学。(吉林 长春 130117)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1年度吉林省教育厅“十二五”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与限制研究”(项目编号:2011141)和2011年度吉林财经大学博士基金项目“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与限制研究”(项目编号:IOXBl 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2)02-0141-02
  一、问题的提出
  作为法学核心课程之一的法理学历来是法学教育中的重要一环,然而这却难以掩盖法理学教学抽象难懂的尴尬境地。研究为何法理学教学过程会出现抽象难题以及如何破解该难题就成为每一个讲授法理学的老师无法绕开的课题。本文试图在上述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法理学教学贡献自己来自教学一线的思考。
  二、法理学教学抽象难题的成因
  任何一个问题的解决都离不开对该问题产生原因的深刻分析。笔者认为下述三个方面原因导致了法理学教学抽象难题的出现。
  (一)法理学本身的抽象性
  作为一般法律科学的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有学者甚至将法理学与法哲学互换使用。客观上讲,法理学本身的确具有一定的抽象性,这是毋庸置疑的。实际上正是因为法理学自身一定的抽象性才使其具有更大范围、更大程度的解释力,因为一旦一个事物是非常具体明确的,那么其适用范围也就必将大大缩减,其解释力也会随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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