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第三部门”实质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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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第三部门”实质分析
摘 要 经济法研究中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过度的夸大了第三部门的作用。把带有社会自治性的第三部门完全视为可以独立于政府、市场的第三支力量。这支力量不仅公正,而且几乎无所不能企及,成为“大社会小政府”的治理核心。这种法思想嫣然已成为现代经济法的主流思维。本文从这种思维背后隐含的问题入手,从法源分析、中立性角度应用现代解构学等方法进行分析,导出了第三部门辅助性、非中立的实质。 关键词 第三部门 辅助性 非中立性 作者简介:王海锋,硕士,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2010级经济法学。 论文联盟Www.LWlm.com 一、“第三部门”现实分析 “第三部门”的引入给经济法学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可以说是突破性的进展,使经济法学形成了自己清晰的研究对象,摆脱了长期以来与民商、行政法研究领域纠缠不清的现象。同时为经济法学研究的终极目标给予了指向性的标识: 首先,“第三部门”展示了一个新的法领域。以志愿团体、社会组织或民间协会等向社会提供服务的“第三部门”组织均打着,为人类自身提供人道主义帮助、防止环境退化、保障公民权利以及许多由政府无法(或无力)承担的目标和宗旨。这使我们洞悉到了那些为传统二元框架忽略了,不同于国家利益、不同于私人领域的第三领域。这一领域在经济法上的表现是:既符合经济的客观规律,又符合了社会发展的整体利益,带有着经济色彩的社会性特点,正是与民商法所不同的法律特质。同时这种经济属性的社会性又使它同追求社会利益的社会法,追求国家利益的行政法完美的区分开来。 其次,“第三部门”指出了经济法学的终极目标“社会本位”。这一目标的指向,融合了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的分离的局面,将微观规制手段和宏观调控手段紧密的连接起来。在经济法律的设立运作过程中,宏观调控使社会资源达到最佳的分配状态,提高了社会整体利益,微观规制为则营造适合商事主体的营运环境。 然而,问题总是与发展同步而来,“第三部门”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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