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婚姻侵权法律责任的法理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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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新婚姻法虽然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但并不适用于第三者。只有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所规定:“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的离婚纠纷,首先要分清是非责任,对有过错的一方和第三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处理……”上述有关第三者法律责任的规定明显有不足,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体系和责任体系。 事实上,法律应该注重从私法上规制第三者的侵权责任,一方面可从正面规定夫妻享有配偶权,婚姻家庭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相应地规定第三者侵犯配偶权所应承担的责任。为受害配偶追究第三者的侵权责任提供法律依据,实现了司法机关对第三者插足行为的制裁,完善我国的侵权责任体系。 三、追究第三者责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在我国新婚姻法修订之时对第三者责任入法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由于意见分歧很大,最终没有定论。然而笔者坚认通过法律追究第三者责任是有必要的,也是有可能的。 (一) 追究第三者责任的必要性 1.婚姻关系的社会性决定 婚姻关系具有自然性和社会性双重属性,自然性是男女双方基于生理或者是传宗接代的需要而结合在一起。这种结合在不同时代具有不同的法律形式,在远古时代采用群婚制,这是历史文明发展处于低端的表现;在古代它体现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要经过“六礼”聘娶程序;在当今文明时代,各国通常采用一夫一妻的原则,男女双方结为夫妻,必须经过法定登记程序或者其他特定的形式。结婚登记制度为 防止重婚现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人性的贪婪,喜新厌旧,有些人会通过通奸、养情人等方式来规避法律,满足自己的私欲,严重损害了无过错配偶论文联盟www.LWlm.cOm的合法权益。而目前一些学者完全把这种行为归于道德来规范,呼吁把“凯撒的东西还给凯撒,把上帝的东西还给上帝”,不要让法律成为道德的宣言书。笔者认为这是一种极端的观点,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行使自己的性自由不能损害他人的配偶权,否则就构成了权利的滥用,很容易导致个人利益、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冲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与否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夫妻感情忠实是婚姻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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