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今日更新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试论司法考试制度           
试论司法考试制度

试论司法考试制度

 经验让我们知道人性和社会性的内在趋使使人过一种共同体的社会生活,对秩序的需要又根植于人类的本性,因此我们希望通过法律形成人与人之间的有序状态,让法律建立和保障人们社会生活的正常化和有序化。那么作为一种法律秩序它自身的要求便是自治性,美国法学家昂格尔认为法律秩序的自治性就表现在法律的实体内容的自治,法律机构的自治,法律方法的自治,及法律职业的自治。而在我看来法律职业的自治性在现在这个强调法治的中国国情下显得极为重要,现实告诉我们这也是必须的。那么法律界专家或是司法专业人士应当具有一种司法理性,能够控制自己的情感,本着法与德的良心处理案件,他们精通法律知识,娴熟司法技能,具有较强的伦理论文联盟*观念,将正义放第一位,严格遵守法纪,诚挚地服务于民众,为他们提供对正义需求的满足。由此可以得知这群专业人士应当唯法律马首是瞻,能够本着专业眼光对待案件事实和证据;他们应当具有良好的判断能力,重要的是对正义和法治应当有持久不变的热情。
  通过上述论述所想表达的就是要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素质真的只需要同过司法考试这道门槛就能治理司法界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的局面吗?那么让我这个司法考试的参与者来简单介绍一下本人对它的认识。
  一、司考的全面性探讨
  众所周知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其前身为1986年创立的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自2002年才改为国家司法考试。这个资格考试旨在测试参试人员法学专业知识水平,为法律领域遴选法律专业人才,因此,该考试是一种职业资格考试是与学历教育考试不同的,此项考试不规定报名者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及所学专业。既然是以职业性为目的,那么,法律职业就必须在德与才并重、能力与资格并重、实践与理论并重的前提下进行测试。即是说,完善的司考应按“三并重”设题,挑选出“三并重”的人才,只有这样的司考才具有全面性。可悲的是无论是过去的律师资格考试还是现在的司法考试,都流传一个说法即“博士生考不过硕士生,硕士生考不过本科生,科班出身的四年法学本科生考不过非法律专业的”。同时,考过的干不好,干得好的考不过的现象也比比皆是。诸多考试中的成员深深感受到,

[1] [2] [3] [4] [5] 下一页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推荐文章
    司法廉洁制度的创新完善与路
    浅议司法救助制度
    浅议司法确认制度的完善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裁判的良
    试论汉族传统社会保障文化
    试论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的实际
    试论造林密度在杨树造林中的
    试论梁启超的新闻传播思想
    试论骑士精神在英美文学中的
    试论黄克诚建国后对毛泽东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