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今日更新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浅议司法救助制度           
浅议司法救助制度

浅议司法救助制度

 每位公民经济条件存在较大差异,受教育程度和自身具备法律知识多寡不同,导致公民获得的法律保护机会迥异。随着诉讼成本的提高,一些经济确有困难而又需要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公民开始“消费不起”。为了消除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司法救助制度应运而生。司法救助制度的确立,是我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社会论文联盟*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内在要求。
  一、司法救助制度概述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利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和免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章第10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2000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适用司法救助的11种情形,正式确立了司法救助制度的法律地位。司法救助的主要目的是“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经济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群众打得起官司”。
  二、司法救助制度的理念基础
  任何一套现代制度的设计和运行的背后都有一套与之相应的价值理念的支撑。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够赋予这些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着一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上都经历一个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 司法救助制度基于司法平等理念设立,是司法文明的重要内容和表现形式,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
  (一)司法救助制度与司法平等
  我国《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民平等地享有国家通过立法所赋予的各项权利;二是国家保障公民平等地实现这些权利。为了使经济上的弱势群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以及平等地享受法律的利益,就必须设立一种制度在必要时赋予个人得到法律帮助的能力,来保证其进入诉讼程序的权利。根据社会契约理论的基本理论之一:“公民不会自愿地

[1] [2] [3] [4] [5] 下一页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推荐文章
    司法廉洁制度的创新完善与路
    试论司法考试制度
    浅议司法确认制度的完善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裁判的良
    浅议马克思关于财富逻辑和人
    浅议人肉搜索的法律问题
    浅议档案管理自动化网络建设
    浅议植树造林方法
    浅议日语教学中的中日同形词
    浅议地理实验与高中地理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