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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廉洁制度的创新完善与路径选择           
司法廉洁制度的创新完善与路径选择

司法廉洁制度的创新完善与路径选择

 司法不廉的基本形式是司法权力与金钱或其他利益的交易。法官执掌国家审判执行权,是易滋生腐败的高危群体,司法不廉对司法公信具有毁灭性破坏,制度创新是实现司法廉洁的重要保障和根本动力。
  一、司法廉洁制度架构的基本前提
  制度架构存在一定的理论预设,在制度体系中起着逻辑起点和理性支撑的作用,决定制度架构的基本原则及具体结构。
  (一)基于法官身份二重性:以“零容忍”的制度安排增加不廉成本
  从社会存在及社会分工来看,法官具有二重属性:既作为社会普通一员,又是从事司法裁判活动的特殊群体。以人性本善论评价,国家审判公权行使者和社会组成细胞的个人,两种身份应当泾渭分明。从人性恶与善存在不确定性的法治论基本哲学命题出发,由于个体行为由行为人意志支配,就潜存一种可能:实际运行的国家审判权,可能被具体操作者的个人意志干扰,从而偏离正常轨道。这种权力性质变异与主体身份混同,是司法不廉客观可能性的根源,也是不可回避的公权运行悖论。基于法官身份的二重性,制度设计应使法官成为廉洁的法官,穷尽方法做大“不廉成本”,切断不廉的念想和可能,使其不愿为、不敢为。“不廉成本”包括被制裁严厉程度的“惩戒成本”与被发现可能的“发现成本”。最高人民法院的“五个严禁”规定,很大程度体现了“高其成本,预防不廉”的思路。重庆法院的违法违纪“零容忍”理念、违法违纪行为“四个一律”规定、对违法违纪法官的“终身禁业”,均意含“司法廉洁没有回头浪子”的特殊规律。
  (二)基于利益需求二重性:以“隔离带”的制度设计防止利益冲突
  法官身份的二重性决定了利益需求的二重性。当公益和私利冲突,不得为了实现私利损害公益。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中央政策为建立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提供了政策支持。域外积累了一定的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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