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廉洁制度的创新完善与路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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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审判的权与责明确具体。其次,有权必有责。审判责任应与审判职权同步配置,谁享有审判权,谁就承担审判责任。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独立裁判的案件,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负责。院庭长应承担监督指导不当的责任。第三,违规应追责。谁滥用审判权,就追究谁的责任。追责时既一视同仁,也分清主次、公平问责。特别应当注意加强审判管理后院庭长审判指导监督权越位行使现象,防
止借指导监督干扰法官独立审判影响司法廉洁。 (四)符合司法规律原则 司法廉洁制度设计应当遵循审判权的属性、特征和运行规律。合法性是规律本身的内涵,更是司法规律的首要属性,司法廉洁制度设计不能违反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及诉讼法的法律精神及具体规定。具有长远性、根本性的司法廉洁制度是合乎规律的制度,应当遵循发展规律进行制度设计,既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具有防患未然的生命力,避免论文联盟*“现象不穷,制度技穷”的制度设计怪圈。面对司法规律的自身矛盾,应动态掌握形式矛盾的司法规律背后真义。比如,审判监督与审判独立两项司法规律看似矛盾,但对保障司法廉洁各有价值,更应强调审判指导监督下的审判独立,既充分尊重审判独立,鼓励和引导独立裁判,又严格规范指导监督程序,做到制权不越权。 (五)先行先试与整体推进结合原则 司法廉洁制度是诉讼制度、法官制度和审判管理制度交叉领域,制度建设需要兼采公共廉政基本模式并契合司法规律,不可能如诉讼制度建构有统一遵循的基本规律和成熟经验,也没有单独的国家法律法规为司法廉洁制度建设提供法律支持。在符合司法规律前提下,由地方法院通过制度创新先行先试,在一定地域范围探索解决影响司法廉洁的突出问题,既具有现实可能性,可将不成熟改革措施的负面影响降至最小,也可为司法廉洁制度整体完善先行探路。上海、重庆高院探索建立法官与律师配偶一方退出机制、重庆高院推行司法拍卖改革取得成效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普遍建立该项制度即为成功例证,体现了由下至上再自上而下的制度创新进程。对于法官职业保障、法官选任等体制性制度构建,应当根据中央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整体推进。 三、司法廉洁制度创新的基本结构 确定司法廉洁制度创新的基本结构,既应遵循司法工作规律和制度建设规律构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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