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廉洁制度的创新完善与路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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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又需虑及现实突出问题以以点带面方式使制度组成部分在相互作用中交替完善,最终实现制度体系的整体发展。 (一)司法廉洁制度的整体结构 司法廉洁制度调整对象包括三个范畴:人的范畴为法官,事的范畴为案件,权的范畴为联系人和案的审执权力。司法廉洁制度据此分为法官制度、案件管理制度和审执权力制度三大制度体系。三个制度体系可细分为若干子制度,每个子制度又可细分为若干具体制度。法官制度的子制度包括:具有较高职业与道德素质门槛的法官选任制度,良知培育与技能训练并重的法官培训制度,符合法官职业道德及法官行为规范的法官行为管理制度,重在激励以增强法官职业尊荣感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隔断不当利益联系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法官业外活动约束制度,司法不廉行为的惩处制度。案件管理制度的子制度包括:立审执分离制度,以审判流程节点控制预防司法不廉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运用科技加制度手段预防司法不廉的案件管理制度。审执权力制度的子制度包括:分权制衡的审判权力配置制度,公开透明的审判权力运行制度,规范严谨的审判权力监督制度。 (二)司法廉洁制度创新的步骤 首先,是“面”的协同。对协同有三个层面的理解。第一个层面,司法廉洁制度具有整体性,包含人、案、权的范畴。作为司法廉洁制度构成的法官制度、案件管理制度和审判权制度,需要整体协同推进,其中一个环节弱化、缺位,制度的整体效应就无法充分发挥,甚至导致制度链断裂。第二个层面,司法廉洁制度具有联系性,人、案、权三个范畴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和影响。司法廉洁制度每一部分的发展,会促进其他相关制度的发展,从而实现整个司法廉洁制度的发展。第三个层面,司法廉洁制度具有层次性。强调司法廉洁制度整体协同,不意味求全责备建立蔚为大观的制度体系,管用的廉洁制度不在条文多少而在于切中要害、切实可行、效果显著。 其次,是“点”的突破。司法廉洁制度需要整体协同,但司法廉洁制度创新的关键是以适应性强、适 用性广的制度创新“点”,实现现有司法廉政制度无法获得的廉政效果。司法廉洁制度创新的“点”,在于影响廉洁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领域,尤当关注关键领域的薄弱环节。司法不廉70%发生于执行,而执行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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