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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廉洁制度的创新完善与路径选择           
司法廉洁制度的创新完善与路径选择
利益冲突立法经验,如加拿大《利益冲突章程》、《公职人员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准则》、美国《公职人员道德法》、法国《政治生活财务透明度法令》等。根据审判权的属性、规律及参与诉讼活动的人之间的关系,基本可以确定以下行为属于典型的利益冲突行为:法官与当事人及其律师不正当交往、违反诉讼回避制度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法官近亲属或离任退休法官代理案件、与法官有利害关系的人或离任法官利用法官影响力幕后隐性代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亦旨在防止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重庆法院改革司法拍卖制度,引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第三方交易平台,采取电子竞价和互联网竞价信息技术手段,就是以第三方介入制衡和技术手段限制的方式,将私利与公利截然分开。重庆法院在全国法院较早实行“单方退出”,率先探索解决“隐形代理”,是论文联盟*让法官与代理人保持应有“距离”,建立利益隔离带,消除合理怀疑。
  (三)基于制度功能二重性:约束限制与激励引领的衡量
  约束限制是制度的基础功能,廉洁制度尤其强调约束限制。激励引领作为制度的衍生功能,更加关注人和制度的结合。受“廉洁制度是用来约束人”的习惯思维主导,司法廉洁制度设计往往竭尽所能编织法网,但少以引人向善视角为司法廉洁制度注入更多的人文情怀,进而增强司法廉洁制度的感情认同。单向强调约束限制,会先入为主地认为司法廉洁制度是对法官的不信任甚至“有罪推定”。以好的制度引人向善,是制度除了约束人之外的另一重要功能。从严管理、制度反腐表面是一种限制和约束,本质是将法官良知、职业道德、司法行为向善的方向引导。在保障司法廉洁的路径选择上,一直有制度机制与良知道德

孰轻孰重的争论。制度反腐一度被认为最管用,但亦有“反腐制度越来越多、不廉行为一点不少”的困境。良知作为内心之善,道德作为自觉的行为规范,是廉洁的本源。但历史及实践证明,片面强调道德教化不能解决人性的不确定性问题。制度引人向善的激励引领功能,恰是两种路径的交点。良知道德需要制度的约束、塑造和感化,这种约束中的激励,限制中的引领,会使法官有好的良心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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