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廉洁制度的创新完善与路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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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助于公正廉洁司法的最终实现。二、司法论文联盟*廉洁制度设置的基本原则 对司法廉洁制度设置原则的认知,影响和决定司法廉洁制度的价值实现及实践功能。 (一)有利于公正廉洁司法原则 司法廉洁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组成部分,司法廉洁制度的健全应有利于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公正廉洁司法目标的实现。司法廉洁制度创新在实现自身功能的同时,也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促进和整合了诉讼制度、法官制度和审判管理制度交叉领域的发展,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环节,还为党和国家反腐败体系的健全做出了探索。鉴于司法廉洁制度的关联性、复合性和广延性,不可能仅就司法廉洁本体制度言司法廉洁,应将确保廉洁司法确立为整个司法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公正、效率作为经典的制度设计原则已深入人心并被广泛运用,而廉洁并未被置于和公正、效率等同的地位。虽然公正本身就意味着廉洁,但一项没有把廉洁作为基本原则的制度,自然不能保障或者不能很好地保障廉洁。 (二)风险控制原则 廉政风险控制,是针对廉政建设重点领域可能发生的潜在风险,运用“风险管理”理论等现代管理科学理念和方法,进行识别预测、评估分析,建立应对机制,实施监控管理的系统防范过程。通过机制制约和制度制衡防止利益冲突,是廉政风险控制的核心内容。司法廉政风险控制,重在健全法院廉政风险的排查、防控和预警制度。根据“权力运行到哪里,风险防范到哪里”的风险控制理念,针对立案、审判、执行、委托中介等工作阶段及具体环节,实施过程管理,梳理排查廉政风险点尤其是自由裁量权较大、权力监督盲区等高风险环节,既关注议定裁判结果、采取执行措施等审判执行权“运行中枢”,也需防控送立案告知、案卷移送等“神经末梢”,构建审判运行内部分权制衡机制,形成司法廉政风险控制的闭合体系。 (三)权力责任统一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权力与责任统一如同权利与义务对等,是颠扑不灭的基础性道理。从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的宪法原则看,审判权不受不当干预与审判责任制度皆为此原则的实现所必需,既无无责之权,也难寻无权之责。首先,权责须明确。在审判权配置中,加强与审判权力配套的审判责任建设,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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