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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廉洁制度的创新完善与路径选择           
司法廉洁制度的创新完善与路径选择
领域司法不廉70%集中于司法拍卖,司法拍卖就论文联盟*是影响司法廉洁关键领域的薄弱环节。通过机制创新建立防治司法拍卖不廉“隔离带”,解决司法拍卖不廉的问题,即解决了司法不廉一半以上的问题。
  (三)司法廉洁制度创新的重点领域
  法官制度领域,健全治理“隐性代理”的利益冲突隔离制度。法官任职回避制度是利益回避价值指引下防止公益与私利冲突的重要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上海、重庆两地实践经验基础上建立的法官配偶子女一方单方机制,某种意义上为中国公职人员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作出了探索。“隐性代理”作为隐藏得更深的利益冲突行为,更需要制度规制。隐性代理,是人民法院离任法官、与法官有利害关系的人违反诉讼回避和任职限制制度,本人不亲自担任而转请他人担任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利用法官的职务及职务影响或者曾经担任法官职务的影响,通过主动行为影响审判或执行活动,从中获取利益并干扰公正司法的行为。治理隐性代理,应当及时制止纠正,消除隐性代理情形;加大禁止隐性代理的告知力度,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建立隐性代理惩戒机制和隐性代理信息库,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关于隐性代理的举报,加强隐性代理常态治理。
  案件管理领域,以科技应用保障司法廉洁。在流程控制上,现代信息技术具有“物理隔离式”的先天技术优势,“科技加制度”应成为保障司法廉洁的新路径。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实现审判流程全程信息管理和节点控制,保证案件得到全程动态管理,增强案件审理透明度。强化程序监督,利用流程系统随机分案,截断人情案、关系案的源头。加强审判行为和过程的监督,院庭长和法官参与个案审判活动各个流程环节的情况在案件信息系统均有明确记载,使审判责任确定有据可依。
  审执权力领域,构建分权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科学划分法院内各种权力,对不同性质的权力进行不同配置,以分权制衡实现公正廉洁目标。上级法院和院庭长具有审判管理职责,既需通过“管”来实现公正廉洁司法,又应规范“管”的程度、程序和方法。尤其作为院长,不仅有隐性权威,更有显性权威。不管是隐性权威还是显性权威,都不应在程序外影响案件的审理。理顺合议庭内成员间的权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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