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婚姻法《解释(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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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婚姻法《解释(三)》
从法律角度来说,《解释(三)》对《婚姻法》突破并不多,基本是在已有框架基础上作了进一步明确,之所以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是由于人们仅将关注停留在婚姻法一法上,并未联系《物权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在此对于《解释(三)》中引起热烈讨论的3条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解释进行进一步分析。 一、《解释(三)》第七条:明确了婚后一方父母出资房产归属问题 《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论文联盟wWw.LWlm.com:“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虽然另(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二款“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关于此条社会争议很大,本人认为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 此前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解释,婚姻存续期间,父母赠与其子女的财产,除明确在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外,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房价飞涨的情况下,父母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为子女购房,又碍于面子,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 此次《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分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两款解释涉及夫妻财产制度,引起巨大争议。 此解释涉及的权利义务主体是夫妻双方,但间接牵涉到双方父母,权利义务客体为不动产,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在此司法解释出台前,财产用益性指向夫妻共同生活被认作判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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