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今日更新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浅谈婚姻法《解释(三)》           
浅谈婚姻法《解释(三)》
贷的款项以及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由房屋所有人给对方相应补偿。按照第十条规定,人们在争议房子到底归谁的时候,忽略了第十条的第二款,即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当由房屋产权人给予配偶一定补偿,而且还要考虑房产升值利益,这才是最大亮点,恰恰证明夫妻都一样,都可以是房东。这对于没有购房却又帮配偶长年还贷的女方,实现了真正的公平。
   三、《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以其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解释(三)》第十四条对此做了专门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应当允许当事人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一方有翻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实践中,主张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可能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方面做出一定的让步,目的是希望顺利离婚。但因种种因素,双方未按协议办理离婚手续,当事人双方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之效力问题,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杨鑫.浅谈新婚姻法解释中夫妻财产关系[J].青春岁月,2011(12)
  [2] 杨航胜.解读新婚姻法[J].今日中国,2011(10)
  [3] 周玉辉.新时代婚姻中夫妻共同财产[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5)
  [4] 李强.新婚姻法解释保护了谁[J].商周刊,2011(18)

上一页  [1] [2] [3]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推荐文章
    浅谈职业中学畜牧养殖专业
    浅谈提高生物学概念教学的效
    新婚姻法解释带来了甜蜜的烦
    浅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婚姻法》实施后北京地区婚
    试婚分手,财产分割不适用婚姻
    浅谈顾城诗歌的写作特点
    从课堂写作练习浅谈英语写作
    浅谈数学教学中逻辑思维能力
    浅谈中国钢琴曲的演奏风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