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经济法的现代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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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经济法的现代性
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来源于社会,从法律的产生来讲,它是受到社会的制约和约束的,因此,对于立法者就应该以社会存在的客观事实为基础,以事物的本质为前提。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在中国,经济法学领域在系统、整体研究经济法的产生社会条件这方面的研究比较少。 一、经济法现代性概论 经济法现代性的定义比较前沿,学术上比论文联盟Www.LWlm.com较认同的是,经济法的现代性主要体现为其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以及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 从这三方面我们所探讨的课题为:①经济法是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人类会以自己的精神来追求某一喜爱的事物,这种追求更直接地体现上层建筑领域,特别是意识形态、法制建设等方面,由此使法律成为体现人类精神追求的一个重要领域;②经济法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这强调初始的条件或选择对某一国的经济发展的特殊影响,并且,一国法律的形成和发展也同样受许多比较有特色的特殊背景因素影响,对此可称之为“背景依赖”。以法理来讲,每一个部门法的产生和发展,都离不开该国特殊的背景;③经济法所在的制度建构上现代性,经济法即在精神追求上具有现代性,而且在制度设计层面也具有现代性。 经济法的现代性,就目前学术上而言,并没有多大的论述的分析,在通过资料的收集和分析,我认为经济法所具有现代性的条件有两方面,一是经济法所产生的历史起点做一分析,二是经济法的内在运行上分析。 (一)经济法所产生的历史起点 任何事物都有它的历史和时间的起点、发展脉络。对于经济法而言,它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政府一系列的干预失灵所产生的法律部门。它的产生依托于政府的干预,是在政府对经济干预失灵后为解决政府干预失灵应运而生。在20世纪30年代,世界经济危机下,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为调控国家日益衰败的经济,普遍实行国家干预,制订了大量的经济政策,从以后的结果和法理看,这些经济干预政策,不具备现代经济法的规范政府干预的职能,从某种意义上讲,这导致了政府干预的滥用,最终政府干预走向失败,进而导致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从60、70年代经济出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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