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有效性的品牌经济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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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实行品牌机制后改变了其经费收入来源,不再依赖于协会中会员数的多少,因此解决了协会收取会费追求会员数量与内部监督要求控制会员数量之间的悖论。此时协会可根据其资源量控制会员数,并且采取剔出制度,确保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 行业协会属于自治组织,由于自治组织有最优规模边界限制,当行业协会实际会员人数大于最优规模(即大于QC)时,会员之间的监督成本很高,以至于大于监督收益。此时可以将这些会员分割成若干个小的行业协会,在这些规模较小的行业协会基础上再建立更大范围的行业协会,最终整个行业协会形成网络结构。即: Q=q1+q2+q3+…+qn(9) N=N1+N2+N3+…+Nn=q1C1+q2C2+q3C3+…+qnCn(10) 在协会中会员数量得到控制后,相互监督机制能够得到很好的发挥,再配合以剔出制度,在(4)式中体现为Ci和r同时增大。其中,由于我们假设行业协会实行剔出制度,所以造假成本是一个会员所拥有的总资源量(此处指没收全部财产并开除出协会)。公式(4)可表述为: 造假净收益=违规收入-(造假成本+造假处罚成本×被发现的概率) 当造假净收益大于零时,会员选择造假;当造假收益小于零时,会员选择诚实经营。根据造假决策公式,可以得出以下分析: 第一,由于剔除机制的存在,使造假会员一旦违规即被没收全部财产并剔除,则剩余会员的收益增加,从而使会员之间存在很强的监督机制,也就使违规会员被发现的概率等于1。因此对违规会员而言,其造假的总成本非常大并且是确定的。 第二,造假本身是一种行为,造假行为从产生到获得造假收入,存在一个时间差,在这个时间差中,造假收入是不确定的。换言之,造假行为一旦发生,即被发现并被剔除出行业组织,则违规收入尚未形成。例如,对阳澄湖的蟹农而言,一旦某个会员从别处购买大闸蟹企图造假时,便随时有被其他会员发现并举报的可能,如果该造假会员在出售造假大闸蟹之前被剔除,则未发生违规收入。 正是这种不确定的造假收入和确定的造假处罚成本,保证了行业协会的会员不采取违规行为,从而保证了产品质量的可靠性和内部良好的竞争秩序。 2.防止协会和会员联合造假欺骗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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