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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为的刑法目的视角           
原因自由行为的刑法目的视角

原因自由行为的刑法目的视角

一、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概说
   原因自由行为,有的也称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是指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在一时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但是否陷入这种无责任能力状态,行为人原本可以自由决定;如果是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则行为人应承担论文联盟*
刑事责任。简单地说,原因自由行为,是指故意或过失使自己处于无责任能力的状态,在无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关于原因自由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理论上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否定说认为在原因自由行为中,行为人实施行为即已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无意思自由,也无法辨认是非。因此,与精神障碍者无异,欠缺责任要素。肯定说认为在原因自由行为中,行为人虽然在实施客观构成要件时无意思决定自由或无完全自由,但其原有的精神状态,即在招致无责任能力的原因设定阶段,本来与正常人没有差异。因此,与因疾病而导致精神障碍的情况下不可同日而语,应认定具有责任能力。刑法理论通说肯定其可罚性,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士、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都承认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
   从责任注意的观点来说,责任能力必须存在于行为之时,行为人只对在有责任能力的状态下所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承担责任,不能追究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所实施的行为责任,即“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原则”(或简称为“同时存在原则”)。正是在贯彻这一原则时,对原因自由行为产生了疑惑,由于行为人在实施构成要件所要求的定型行为时,没有责任能力,怎能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呢?以前虽有人否认其可罚性,但现在的学说与判例都一致肯定其可罚性。因此,在遵循“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和要为其可罚性找到理论依据上,理论界展开了激烈争论,形成了不同的学说观点。但是各种学说都有其缺陷或者缺乏令人信服的论证,回顾司法实践中对争议的不尽完美和未成定论的刑法理论的选择采纳,理论上的无奈又迫使立法者或司法者把问题拿回到现实生活中,以人们的朴素法感情去审视思考,即以法的真善美、公平正义标准和人们对法应然作用的期待去衡量,在社会大众的普通观念中寻找根基,从而在各种理论间作出最切合社会实际的抉择,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经过肯定否定争论,而最终其可罚性成为各国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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