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刑法调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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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刑法调控
一、污染治理刑法调控的理念突破 不到300年的工业史造就了超过以往几千年的文明成果,但是人类在享用这硕果的同时,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正如美国科学家比尔·麦克所说:“如果你看一看你的窗外,你所看到的天气的一部分正是我们自己制造的” 。论文联盟*
(一)从“人本主义”到“自然本位主义”的变化 工业革命以来,人们的环保理念大多停留在“人本主义”境界,认为只有人作为理性的存在物才具有价值,其他存在物都无内在价值,仅仅具有工具价值,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更是确认了“人可以肆无忌惮地灭绝性地向大自然索取,而不必给予关怀或支付报酬”的环境理念,只有环境污染危及人类生命安全时,法律才会发挥功能,这种理念将人类与环境的关系推向了绝境,短短几十年内,水土流失、土地沙化、温室效应……人类在享受工业文明的同时,各种环境危机已纷至沓来。 “自然本位主义”环境理念则认为,人是自然中的一个因素,人类与自然的关系是相互制衡的,人类应当与自然和谐共处。1992年里约热内卢全球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保护理念,人类与环境的关系开始得到逐步改善。 从我国刑法的修正过程看,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思想也经历了由“人本主义”到“自然本位主义”的演变,从刚开始的以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作为环境犯罪的主要法益,逐渐演进到兼顾自身的生存环境。 (二)生态法益的提出 传统的环境犯罪理论认为,环境犯罪所侵害的法益是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将环境犯罪给整个生态所带来的破坏和侵害仅作为环境犯罪的间接法益或选择法益,但从司法实践看,无论何种环境犯罪行为,都会导致整个人类环境生态功能的丧失或紊乱,从而对整个生态系统运行造成破坏。生态主义与可持续发展是一致的,其核心就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生态法益理念的形成与确立,要求作为国家上层建筑重要内容的法律也要贯彻生态法益理念。刑法 [1] [2] [3] [4] [5] [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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