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刑法调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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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事故罪的因果关系认定 我国刑法理论中大量运用了相对因果关系,即根据一般社会经验,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被认为是相当的场合,行为和结果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司法实践中,运用辩证的相对的观点去分析刑事案件的因果关系是必要的。然而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时,相对因果关系的运用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中,不仅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可能存在一定的迟延,危害结果往往在一定周期后才有所爆发,且污染源可能一时间无法确定,难以定论,所以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因果关系必须有所突破。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对污染类环境犯罪采取三种因果关系理论。 (一)疫学盖然因果关系 即如果不能从医学、药理学等观点进行证明,但根据观察,仍然可认为其间具有高度盖然性时,就可以肯定存在因果关系 。这种因果关系实际上是一种降低证明度的方法,即在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某种可能性,就可以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二)间接反证因果关系 间接反证说源于德国民事证据法,指当受害者依据间接事实为间接证明时,被告负有间接反证之责,即受害者只要指出其与加害行为相关的间接的证据,且常人对此也不抱怀疑态度,就可以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间接反证因果关系在环境犯罪中的适用,可以极大地减轻控方的举证困难,但由于相关证据不充分,仅靠间接证据定性往往需要进一步考证。 (三)责任推定因果关系 在环境污染犯罪中,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高度盖然性时,被告人无法举证损害结果并非自己所为时,即可推定存在因果关系 。责任推定因果关系综合运用了疫学盖然因果关系和间接反证因果关系,既降低了控方的举证困难,又增强了间接反证的严谨性。 参考文献: [1]汪劲.《伦理观念的嬗变对现代法律及其实践的影响——以从人类中心到生态中心的环境法律观为中心》,现代法学,2002.2 [2]沈利.《刑法中设立污染环境罪的探讨》,上海环境科学,1996. 8 [3] [日]大冢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7页 [4]冷罗生.《日本公害诉讼理论与案例评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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