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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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食品安全法》对刑事责任的规定非常简单和概括,根据《刑法》规定,市场主体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有两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2011年最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 ,加大了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的处罚力度并增加一条关于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的规定。但刑法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对食品安全的保护功能,刑法对食品安全保护是有缺失的。论文联盟*
一、食品安全犯罪的特征 食品安全犯罪与传统的犯罪不同之处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食品安全犯罪受害人众多,地理位置分散,并且对于某些食品安全犯罪受害人在短期内是不能确定的。基于损害的事实相同,受害者形成了具有共同利益的群体。对外,群内个体可能团结整合,联动串通从而与其他相对群体对抗;对内,群内个体间也存在攀比、冲突、矛盾。这个特征决定了我们要重视此类问题。 其次,食品安全犯罪一旦发生,就会带来巨大的损害结果。此类犯罪不一定立即就发生人员伤亡后果, 尤其是食源性疾患对人体的危害有一定的潜伏期, 可能会在未来某一时期致使受害者伤残或者死亡。如果不能很好的处理,可能导致社会秩序危机甚至政府紧急事件。这个特征决定了此类案件的重要性,对这类犯罪行为,应当以预防为主。 最后,食品安全犯罪侵害了多重法益,既侵害了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的权利,又侵害了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制度。从刑法条文所安排的位置可以看出,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制度是该类犯罪侵害的主要法益。 二、《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罪的修改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在客观行为上,根据我国的《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来加以确定构成本罪的具体行为需要,由于食品安全不同于食品卫生,食品安全包括食用产品的种植养殖环节的安全和食品的营养安全,而这些都是无法被食品卫生所涵盖的。 刑法应与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并且还应根据近年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方面出现的新情况,进行修改完善,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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