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视角下的伊斯兰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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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视角下的伊斯兰教法
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最近广为关注的一部宗教色彩浓郁的电影——《被投石致死的索拉雅》,里面的许多内容都直观地反映了伊斯兰教法中的证据制度缺憾和落后。纵观整部电影不难发现,作为法官角色的镇长在审判前中后都存在着许多违反当今世界普遍认同的证据规则的地方,例如:直接要求妻子索拉雅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而不是由丈夫提供;当事人通过引诱胁迫方式来搜集证据且被采纳;证人作证的风险由弱势方承担等等。伊斯兰教法主要是一个义务体系,婚姻、家庭和继承法是伊斯兰教法的核心领域。其中对司法制度中规定是这样的:“诉讼程序不需求书面形式,且民刑不分,各类证据中,宣誓是最为重要,有时法官光凭誓言即可定胜负。”在这样的政教合一的国家,教法被认作为国家法,虽然在近现代,伊斯兰教法经过改革,然而一些与宗教密切相关的领域,仍由传统教法调整,保留了较多的传统法律形式和内容。可以说在这种严格受宗教控制的法律环境下,教法才是约束教徒行为及道德的“法律”。电影《被投石致死的索拉雅》同样也是受伊斯兰教法的影响而发生的真实事件。女主人公的悲剧除了让我们婉惜之外,更是给教徒们的一种警醒。如何避免此类的悲剧重演便成了电影最有意义最具价值的地方。因此,笔者挑选了四个具有研究价值的证据规则,寻找并揭示伊斯兰法在证据制度中存在的缺陷。 一、举证责任制度 美国学者波斯纳说过:“法律制度常常对它必须解决的法律纠纷的是非曲直没有任何线索,但是,通过运用举证责任,以它来作为缺乏这种知识的代位者,法律制度就避开了这种耻辱”。在伊斯兰教的国家,按照法律和伦理道德,男子的地位都高于女子,例如:教法中关于离婚的规定,离婚主动权掌握在丈夫手中,一般情况下离婚即休妻。离婚后3个月的待婚期是证明妻子是否怀孕,在此期间丈夫收回决定,仍可恢复夫妻关系。由于这些特征不可能改变,他们确定地位被算做社会基本结构中的出发点而根深蒂固。两性的差别就是这种类型,那些基于种族和文明的差别也是如此。这样的话,如果男人在基本权利的分配中较为有利,而这种不平等有利于妇女,并能为她们接受的情况下才是正当的。关于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德国法学界的罗森贝克教授,即罗氏,主张诉讼审判的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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