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新能源政策及对中国新能源产业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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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美国通过了一系列法案,强制要求发电企业提高新能源供给比例,对工厂温室气体排放实施许可证管理,提高汽车能效标准和尾气排放标准。 《2009年美国经济复苏和再投资法》要求所有的电力公司到2020年其电力供应中要有20%的比例来自于可再生能源和能效提高;其中15%来自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5%来自能效提高。对于可再生能源电力所占比例无法达到15%的州,可将这一目标降为12%,但能效目标要提到8%。 2010年5月,美国环保署根据《洁净空气法》要求新建的发电厂、炼油厂、水泥厂和其他年温室气体排放量为10万吨以上的工业设施必须要获得许可证方可运行,该新规定将于2011年生效。 为推动汽车行业节能减排、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奥巴马政府于2010年5月宣布了第一个全国性汽车燃油能耗和排放新标准:2012年到2016年,所有在美生产的轿车和轻型卡车的平均油耗标准将降低30%;平均尾气排放将降低15%。新标准的出台成为美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化和市场化的第一推动力,美国电动汽车及电池产业迅速兴起。 目前,已提交国会的有关能效标准的立法还包括《拯救我们的气候法》、《清洁环境与稳定能源市场法》、 《碳排放上限和红利法》等数十部。此外,美国许多州也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能源效率的法规政策以促进清洁能源的开发和使用。 (五)美国采取的配合举措 除上述措施外,为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美国在金融危机后还采取了其他配合举措,最具影响的是其悄然改变了气候变化谈判的立场,并对我国新能源产业发起了301调查。 1、改变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立场 奥巴马政府执政后,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问题上采取了与布什政府迥异的立场,奥巴马承诺美国将带头应对气候变化。在2010年底坎昆气候谈判大会中,美国正式提出了新能源及经济转型等议题,原本的环保话题已变成了如何保证能源供应的产业升级话题。 奥巴马政府在国际气候谈判立场上的悄然转变,与其新能源政策密切相关。可以说,奥巴马政府的国际气候谈判策略,正是出于以新能源作为美国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的突破口,以国际气候谈判作为推动国内新能源发展的外部驱动力的考虑,从而达到借此对外获取外交筹码,对内施加结构调整压力、促进新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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