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民社会权的宪法保障 |
|
|
论我国公民社会权的宪法保障
一、社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会权定义 概念界定是一切问题研究的开始。关于社会权的概念,人云亦云。法学界、政治界及社会学界有各种不同的表述形式。本文重点不在于自定义社会权,因此只分析已有成果,在较为稳定的表述中做出选择,以形成对社会权概念的基础判断。 按照学者夏正林的论述,目前对社会权的研究存在两种常见的定义方法:第一种定义方法是依据对文本(包括国际人权公约和国内宪法文本)所确定的事实进行归类来定义社会权。如根据两个人权公约即《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公约》将人权分为公民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内宪法学在传统上也根据这一方法定义社会权,如将宪法基本权利划分为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人身权。根据这一定义社会权应当称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利。第二种定义方法是依据权利规范本身所包含的价值理念对权利进行概括。社会权主要体现了要求国家实体性积极作为的价值需求。它主要是国家积极义务来保障实现的权利。因此学理上一般将基本权利分为自由权和社会权,主要从价值理念的不同的角度来定义。美国学者称之为积极权利或社会福利权,德国学者称之为社会基本权利。两种定义对社会权的定义标准不同,但有一定联系,一般认为只有在社会、经济和文化方面的权利才包含对国家实体性的积极作为的需求,因此社会权能够形成一个权利群一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 本文在第二种定义方法上研究社会权,因为所谓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利本身还需要再定义,而概念的内涵必须是所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综合。第二种定义方法则反映了社会权的本质特征,即社会权是主要由国家积极义务来保障实现的权利。至于其具体外延,围绕定义的指向,并分析社会权在各国宪法条文中的确认情况,可以看到以国家和政府保障责任为基础的社会保障权、劳动权和受教育权是得到普遍公认的基本权利,属于社会权的核心权利内涵。 二、我国宪法文本中社会权规范的演变 社会权是20世纪人类文明发展的结果。确立社会权观念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国家对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的积极干预,消除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弊端,以使所有社会成员都能享有令人满意的生活条件。从世界范围看,社会权首先在宪法中被明文规定是在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之中。魏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
|
|
上一个论文: 浅谈幼儿素质教育的培养 下一个论文: 论宪法平等权对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约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