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平等权对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约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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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平等权对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约束
近年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来,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镇,形成了规模庞大的农民工队伍。随着农民工数量的急剧攀升,其不平等就业问题也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平等权是公民权利体系的核心,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为我国宪法所确认和保护,宪法平等权理论为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保障提供了全新的视角。 一、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理论依据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2007年出台的《就业促进法》则使得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规范得到进一步的明确和完善。该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第三十一条则进一步明确:“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此外,平等就业权不仅受到国内法的确认与保护,同时也得到国际法的支持与认可。《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也都有相关规定,可见,平等就业权和禁止歧视原则已成为得到普遍认可的价值理念。 按照宪法学的基本理论,平等权是指公民为使自己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条件下能够受到相同或类似待遇而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一种请求权。传统观点通常认为平等权包括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平等地履行法定义务;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平等权是一种概括性和抽象性的权利。其本身并无太多实质内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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