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中对防卫过当的再认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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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析意见 笔者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一)李某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1.对正当防卫限度的理解。(1)正当防卫具有一定的度。防卫限度是正当防卫制度的核心问题,它既是正当防卫正当性的重要条件,也是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分界线。法律允许正当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行使正当防卫权意味着不法侵害人有义务受到正当防卫人合理限度的损害,目的是制止其不法侵害为限,其他权利则不得损害。因此,对不法侵害人来说,既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部分,也有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部分,这两部分的分界线即是必要限度所在。(2)正当防卫的度具有变化性。不法侵害者受法律保护的那部分权利多少取决于其不法侵害的强度与性质,不法侵害人的不法侵害程度和性质越严重,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就越少;如果不法侵害人实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不法侵害人生命权不再受法律保护,此时的正当防卫为无过当防卫。(3)正当防卫的度是一个幅度。从刑法设立正当防卫的目的来看,是为了鼓励、支持公民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公民的人身和财产等合法权益。但法律在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的同时,也反对防卫权的滥用,要求防卫行为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不能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因此,在防卫行为的强度上,既不允许其明显超过侵害行为的强度,也不允许为了保护微小的利益而损害重大的利益。《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必要限度”应当理解为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的限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明显地超过防卫的客观需要;“造成重大损害”也不是一个绝对的量,而是通过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与防卫人实际造成的损害进行比较以后得出的一个相对的量,即只要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需,又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都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2.对赵某持器械打人的行为认定。对持械打人的行为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刑法上所说的行凶,通常情况下,持械打人的行为认定有四种情况:一是行凶、重伤害;二是轻伤、轻伤害;三是欧打;四是威协、恐吓。如果赵某持械行凶或重伤害行为,严重危及了李某的人身安全,那么李某的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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