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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中对防卫过当的再认识           
故意伤害案中对防卫过当的再认识
行为就是无过当防卫;如果赵某的行为是轻二、三、四种情况,则李某的行为显然是过当。如何认定赵某的行为,对于判定李某的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具有重要的意义。对赵某的行为认定应从以下几点判断:(1)不法侵害人和防卫人的家庭状况、社会评价、个人素质比较。通过办案人员对不法侵害人赵某进行社区走访和学校调查发现,赵某是个上进的小伙子,比较腼腆,从没有打过架,高中毕业后,在一建筑工地打工,刚刚处了女朋友,对未来生活充满了憧憬。通过办案人员对防卫人李某的讯问得知,李某系外地流浪人员,小学文化,尽管身体健康,靠捡垃圾讨饭生活,更主要地是怀揣两把尖刀,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2)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能力和防卫人的防卫能力即体力和心理素质比较。显然,身高1.90米、20岁的赵某年轻力壮,其侵害能力要强于李某的侵害能力。由于其刚从学校走向社会,社会阅历较浅,心理素质相对较弱。而40岁的赵某系外地流浪人员,尽管体力较弱,但由于他流浪多年,在外地见多识广,心理素质相对较强。(3)不法侵害人和防卫人的打击部位和损害后果比较。经过伤情鉴定,被持续追打的李某为轻微伤,由些可以判断,身强体壮的赵某在追打李某的过程中,始终没有击打李某的要害部位。而李某在刺杀赵某时,其用力之猛以至于刀子刺破衣服进入胸腔后弯曲了,其下手之快以至于参与打架的刘某和围观的群众都没有看清李某的刺杀动作。(4)从赵某追打李某的过程来看,赵某仅是为了给姐姐出一口气,教训教训李某,就导致被刺

身亡。不管李某在被追打的情况下,能否对不法侵害的程度和性质作出合理的判断,客观上其防卫强度明显地大于侵害强度,而这种强度显然不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的,而是相差过分悬殊,超过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二)李某应负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责任
   防卫过当行为制止了不法侵害,其本身是行为的防卫性与结果的过当性的统一。一般来说,在防卫过当的场合,防卫人的行为仍然属于防卫的范畴,其主观上出于正当防卫的意图,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反击,只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此,虽然防卫行为是故意实施的,但防卫人并没有危害社会的犯罪目的,多数情况下防卫人对自己防卫过当所造成的重大损害结果通常并非故意,而是由于他在同不法侵害紧张搏斗时的疏忽或者判断失误才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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