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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范围           
浅论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范围

浅论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范围

 中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国法制史学科形成于20世纪初期。1902年,清政府公布的《大学堂章程》把《中国古今刑律考》和《中国历代法制考》列入法科学生的必修课。同年,梁启超在《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一文首次运用了“中国法制史”这一学科概念。1906年,《京师法政学堂章程》在法律门教学科目中正式确立了《中国法制史》课程,从此,“法制史”的概念开始流行。伴随着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进程,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创立得以展开并逐步完成,成为一门具有独立学术品格的法学基础学科。经过几代法律史学者的努力,中国法制史学科蓬勃发展,在法制通史、断代法制史、部门法制史和专题法制史等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就。但是我们应当看到,我国的法制史研究还没有完全解决法制史的研究对象的范围问题,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因为研究对象范围的确定是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前提性问题。正如张晋藩先生所指出的:“一门科学的对象,是以它所研究的现象所具有的矛盾特殊性为根据的。只有如此,才能表现出一门科学的价值以及与其相关科学的区别和联系。”而对于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范围的理解,在我国理论界一直存在很大的分歧。早在民国时期,丘汉平先生就论述过法制史的研究对象,他说:“法律的史有三种:法律史(或名法制史)、法学史与法律思想史。第一种史所研究的对象是叙述每个时代的法律制度典章的兴废,与法律的进化。”而且法制史在当时就有狭义和广义之说,“采狭义之说者,认为法制即刑罚,法制史即法律史,所涉范围,只以法律上制度为限,凡与讼狱律例无关之制度,皆在排除之列”。“旧称法制以律与刑为主,刑事制度随而见之。程树德、董康、徐道邻、朱方诸先生著中国法制史,采此例焉。”广义的“法制史”的提出则是建立在现代法理观念的基础上,研究的范围也逐步扩大到组织、人事、监察乃至民事、经济、社会等方面。康宝忠、丁元普、陈顾远及其后的大多数学者著中国法制史,属于这种所谓的广义的说法。1934年陈顾远在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的《中国法制史》一书中认为:“中国法制史之范围,不仅限于法律一端,举凡典章文物刑政教化,莫不为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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