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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及其完善           
论中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及其完善

论中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及其完善

一、有关地理标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志的基本问题
  (一)法律文件中关于地理标志概念的表述
  “地理标志”的概念最早出现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其定义为:地理标志是用于商品上的,具有特殊地理来源并且与原本产地相关的品质或声誉的标志。后来,随着WTO的影响不断加深,世界各国越来越倾向接受1994年4月15日签署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定义:来源于成员国或成员国的某个地区或地方的产品标记,该产品的特定品质、声誉或其它特点基本归因于该产品的地理来源。我国《商标法》也直接援用了TRIPS协议中的定义方式。新《商标法》第16条第12款将地理标志定义为“是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为因素所决定的标志”。这两个定义大体上是一致的。
  (二)加强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现实意义
  我国有着几千年的农业文明史,独特的地理气候条件和文化背景孕育了许多独具特色的地理标志产品。因此,加强我国地理标志尤其是农业地理标志保护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加强地理标志保护有利于发展特色经济和农村经济,进而提高农产品的市场化和组织化程度。同时地理标志还为特定区域的相关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供了一个基础,企业可以以地理标志产品为依托,推行“地理标志+龙头企业+农户”模式[1]。积极培育地方主导产业,开发利用优质特色农产品资源。其次,加强地理标志的保护有利于提升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地理标志的有效保护有利于形成标准规范生产,保证产品质量,创造民族品牌,打破西方国家的种种贸易壁垒,进而进一步提升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二、当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中的弊端和缺陷
  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起步较晚。2001年《商标法》修改后才正式出现“地理标志”这一术语,2002年国务院发布了《商标法实施条例》,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颁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分别对地理标志保护作了具体的规定,至此,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框架基本建立起来。从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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