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及其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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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地理标志产品代表了商品良好的品质、信誉。一旦赋予了地理标志这一称号,该商品可能会身价倍增,为生产者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成为消费者信得过、首选的产品。正是由于这一利益的驱使,有些享有地理标志使用权生产者滥用权力,忽视质量,粗制滥造,随意许可不符合条件的生产厂家。这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极大地损害了地理标志的信誉和形象,降低了商品的竞争力,甚至丧失市场。 三、完善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建议 针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中现存的问题及原因我们应当从以下方面加强完善措施,全面提高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力度。 (一)专门法保护模式——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必然选择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混合保护模式,存在诸多弊端。建立专门的立法保护模式,是我国地理标志有效保护的必然选择。 1.地理标志与商标是两种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放在同一个商标法中保护难免造成混乱和冲突 首先,权利性质不一样。地理标志是一种共有的、开放的集体性权利[4],在特定地域范围内凡是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均可使用;而商标权是一种独占的、排他的专有权。如果把地理标志注册成商标,一旦生产者众多的话,就会丧失商标的基本识别功能。其次,表示功能不同。地理标志标示产品来源于某地,商标则标示该商品来源于某生产者或经营者。而且地理标志不仅仅标示来源地,更是对特定商品质量、品质、信誉的标示,而商标则没有这方面的要求。最后,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可以自由转让,而地理标志由于与地域的特殊关联性而不能转让,否则就会扰乱市场秩序,丧失地理标志原来的功能。 2.以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无法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信誉 地理标志的认定程序复杂,需要对产品的原料、生产技术工艺和质量特色等进行严格的控制,商标主管机关无法完成这种非常专业的检测,因此通过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无法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信誉。 3、地理标志保护对我国有特殊的意义,有必要专门立法加以保护 我国是一个文明大国,拥有众多的地方名优土特产品、传统手工艺品和民族手工艺品。同法国一样,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所以在立法上建议效仿法国制定专门法,建立统一的高水准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统一概念,统一注册,严格准入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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