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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及其完善           
论中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及其完善
上法律保护框架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国家工商总局依据《商标法》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通过登记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的方式予以保护。二是质检总局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通过强制执行国家标准和注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对其进行保护。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对保护地理标志做出了相关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采取的是“商标法+专门法+其他法律”的综合保护模式。这些模式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途径、管理等存在诸多不同规定,在实践中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矛盾和冲突。因此,如何选择一种更好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已成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1.法律概念使用不一造成认识上的混乱
  从上述列举的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几部法律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对地理标志这一概念每部法律都是用了不同的法律术语表达。例如,《商标法》《地理标志保护规定》使用“地理标志”概念,《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使用“产地”概念,《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使用“原产地标记”概念[2]。同时,有关“地理标志”的名词的用法和称谓随意性较大,这些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并不相同,给人们的认识造成了很大的混乱,不利于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推广实施,也容易增加我们在国际谈判中的成本。
  2.双重管理模式造成政出多门,立法不一
  对同一地理标志由两个部门按照不同的行政程序审批注册,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分别审批,分别注册登记的制度不仅在内容上多有重复,而且带来了诸多矛盾[3]。虽然质检总局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和工

商局认定的通过注册的商标之间有很多相同的地方,但是知识产权所有人不同势必造成商标权和地理标志的冲突。此外,两个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行政局管依据不同的法律行使和扩大行政权力必然造成权力的冲突,管理体制上的矛盾和秩序的混乱,不但加重了市场主体的负担、提高了运行成本、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也造成了行政管理资源的浪费,给司法审判造成两难。
  3.忽视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保证造成假冒、侵权现象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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