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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论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论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一、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定义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责任形态及其分类
  (一)经济法责任的定义。
  纵观各种经济法论著,对经济法责任有多种定义。目前,大多数学者认为,在法律责任的本来意义上,应该坚持法律责任是一种不利后果,比较典型的有:
  1.直接表达为某种后果。例如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违反经济法规范时,应当对国家或受害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1]
  2.将后果表述为义务。例如经济法责任是指人们违反经济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2]
  3.将后果表述为责任。例如,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违反经济法律规范时,应当对国家或者受害者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规定的某种具有强制性的义务。[3]
  这些不同的表述,体现不同的定义思路,具有不同的价值和意义,但并非尽善尽美。我认为经济法法律责任既包括经济法主体根据经济法律法规应当履行的义务,也包括经济法主体在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履行的义务而应承担的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其他专门机关采取的制裁或处罚措施。因此,我认为对经济法的定义应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不可偏废,更应体现出制裁的机关和措施,这才是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最终归属。
  (二)经济法法律责任形态。
  关于经济法法律责任形态,从最终实现法律责任的价值和意义上讲,是非常重要的。学界的主要观点有如下几种:
  1.只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4]
  2.除上述“三大责任”外,还包括违宪责任。[5]
  3.除上述“四大责任”外,还包括诉讼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6]
  上述观点中,特别是“三大责任说”占据了主导地位,甚至被延伸为似乎是真理性权威性的学说,不容置疑。但是,这些并未穷尽所有的责任分类。而且我认为,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充满活力的学科,应当不断往其注入新鲜的血液,而不应固步自封,囿于传统,因此21世纪对经济法相关问题的研究应当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指引下,(这是一门经过历史和实践检验过的科学)与时俱进。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世界是不断变化发展的,人类的认识也是在实践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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