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今日更新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反垄断法私人执行体制探讨           
反垄断法私人执行体制探讨

反垄断法私人执行体制探讨

一、概念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厘清
  市场经济(又称为自由市场经济或自由企业经济)是一种经济体系,在这种体系下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及销售完全由自由市场的自由价格机制所引导,而不是像计划经济一般由国家所引导。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下市场主体间自由竞争,消费者因市场主体间的竞争而获益,当市场中出现垄断时竞争对手或消费者会第一个感知,他们会基于权利意识,在法制的框架内举起维权的旗帜。这就是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
  反垄断法被称为中国的经济宪法。对于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概念,国外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观点;国内对其概念研究甚少,大都接受王健教授参考国外学者观点后提出的观点,王健教授认为:“反垄断法的执行可以动用公共和私人两种资源。由此形成公共执行(publicenforcement)和私人执行(privateenforcement)两种方式。反垄断法的公共执行是指竞争主管机关以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身份通过行使公权力来执行反垄断法,而私人执行则是指那些自身利益受到反竞争行为影响的法人和自然人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通过仲裁等方式来执行反垄断法。”因此,私人执行是指反垄断利益相关者通过民事司法途径来执行反垄断法的执行方式。
  二、私人执行的立法现状与执行情况
  (一)立法现状
  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制度始于美国1890年的《谢尓曼法》,我国的《反垄断法》也简要规定了私人执行制度。《反垄断法》中与私人执行相关的条款有第38条第2款和第50条,前者规定:“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后者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前者规定了私人主体对垄断行为的举报权,可以认为这也是私人执行反垄断法的权利之一;在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中,私人执行更多的是依据后者。很多研究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学者都会发出这样的感慨: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私人执行的内容太少、太过原则性了;不重视私人执行。与国外对私人执行的明确、详细的规定相对,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私人执行的规定“羞涩”太多了。随着市场经济改革不断深入进行,随着民

[1] [2] [3] [4] [5] 下一页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推荐文章
    论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相
    论反垄断法中竞争政策与产业
    浅论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模式
    我国反垄断法中消费者保护制
    试析国际金融垄断资本主义发
    律师解读《反垄断法》司法解
    对行政垄断行为本质的反思及
    国有经济垄断行业收益社会化
    论国际法律环境中垄断的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