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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中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           
论反垄断法中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

论反垄断法中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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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特征合理化建议
  送达是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权益维护的起点。公告送达是送达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适用对当事人权益维护也相当重要。但实践中,公告送达的功能发挥不尽人意,当事人出庭率极低,法院适用随意。随着当前案件纠纷的增多,公告送达适用的总量不断增长,有必要重新审视公告送达制度。
  一、公告送达的特征
  公告送达是一种诉讼行为,但这种诉讼行为必须通过媒介,其背后隐含的是诉讼信息的流动或者说传播。一般说来,公告送达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公告送达是民事程序中的一种信息传播方式;送达公告实为一种特殊的媒介广告;公告送达是拟制送达;公告送达是一种必要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只是民事送达制度的一种补充。
  二、我国民事公告送达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实践中,不能正常送达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案件却不能因此无限期拖延,于是人们通过拟制送达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难题。公告送达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一)实践中公告送达适用的泛滥与随意性
  实践中,法院在采用公告送达方式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并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严格执行,体现在:如何确定使用公告送达存在随意性。以及下落不明的判断方法,是否用尽其他送达方式必须用公告送达,一般都是法官确定,没有切实标准。是否真的找不到受送达人,真的除公告送达外其他送达方式不能送达,没有记录。公告送达方式选择也很随意,公告送达的使用没有标准,法律上也没有规定,一般是法官自己决定,形式化现象严重,使公告送达的作用微乎其微。
  (二)对确定适用公告送达的审查
  公告送达是拟制送达,难以避免错误风险。因而,立法上对其规定要严格: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且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适用。法院在适用公告送达时应进行严格的审查,可司法实践中,法院很少对适用公告送达的理由进行严格的审查,只根据原告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作出决定,几乎不调查核实案件实际情况,滥用公告送达。
  (三)案卷中公告送达的具体记载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或经过。在实践中并没有很好地执行,是因为大多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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