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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模式           
浅论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模式

浅论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模式

一、私人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执行概述
  (一)私人执行的概念
  私人执行在反垄断法语境中有两种不同定义,分为广义说与狭义说。广义说认为,“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是指私人依据反垄断法律规范开展的监督、追诉、裁判和制裁违法行为的活动”;狭义说认为,“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是指那些自身利益受到反垄断违法行为影响的法人和自然人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通过仲裁等方式来执行反垄断法。”本文采用狭义说。
  (二)私人执行的模式
  目前,我国学术界讨论较多的是美国和日本的模式,并将它们类型化为直接执行模式与行政前置执行模式。直接执行模式中,私人执行一般独立于反垄断主管机关,私人当事人在发动执行程序前不需要反垄断主管机关的许可,也无需将反垄断主管机关的调查和处理决定作为私人执行的前置程序,私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行政前置执行模式是指:私人提起反垄断诉讼必须以竞争主管机关或竞争法庭认定非法垄断行为存在为前提条件。
  (三)评价
  如果将更多国家反垄断私人执行的制度(如德国)加入对比的话,我们会发现,美国与日本的私人执行制度可以说是私人执行模式的两个端点:美国处于前端,私人执行非常发达,甚至有些过头了,存在私人执行过度的现象;日本处于后端,对私人执行的控制非常严格,私人执行严重不足。
  对于模式的选择,不是非此即彼的,而是应该根据本国的自身情况进行合理的制度选择和设计,通过一系列制度的综合作用,使得反垄断的执行更加高效、充分,从而实现反垄断法的多元化价值目标。
  因此,在本文中,对于私人执行模式的探讨不再局限于两端,即直接执行模式与行政前置模式,而是根据私人执行开放的不同程度作阶段性的划分,对此,可以借鉴学者王健教授提出的观点,针对各国对待反垄断私人执行的不同态度划分为:金钱激励模式,全面促进模式,有限开放模式。为了更清晰的看到私人执行模式由于一系列有关联性的具体制度的不同设计以及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的不同影响而呈现出的不同面貌,我们将对美国、日本和德国作一番具体的考察。
  二、私人执行模式的域外考察
  (一)美国的金钱激励模式
  金钱激励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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